32 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因何原因而中斷?
(A) 作成為實現該權利之行政處分
(B) 訂定法規命令
(C) 作成行政指導
(D) 通過行政執行之相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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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6), B(16), C(18), D(7), E(0) #325836

詳解 (共 3 筆)

#1100332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原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惟民國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
 (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第3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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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118
回1樓,就是作成「行政處分」請求權就會中...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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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634
作成為實現該權利之行政處分?這句有人可以幫我翻白話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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