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得使用警械之主體及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執勤時得使用警棍、警槍及電擊器
(B)警察人員執行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時得使用警棍
(C)依法設置之駐衞警察執勤時以使用警棍為限
(D)社區保全及巡守隊員執勤時得使用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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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0), B(190), C(3645), D(1388), E(0) #3255317
統計: A(660), B(190), C(3645), D(1388), E(0) #3255317
詳解 (共 6 筆)
#626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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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警察人員執勤時得使用警棍、警槍及電擊器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B) 警察人員執行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時得使用警棍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X(C) 依法設置之駐衞警察執勤時以使用警棍為限
|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當地警察局(分局)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原則警棍,例外可使用其他警械
(D) 社區保全及巡守隊員執勤時得使用警棍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三張。
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前二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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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依法設置之駐衞警察執勤時以使用警棍為限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1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2 當地警察局(分局)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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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471
駐衛警也有配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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