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 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負責人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2 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B)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 起 2 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C)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申復卷證之日起 2 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D)負責人不服申復之決定者,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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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31), C(36), D(404), E(0) #3928350

詳解 (共 1 筆)

#7519514

ㄧ、各選項法理分析
(一)選項 (D) 敘述錯誤(本題正解)
1、 法理分析:救濟法制之錯置 
(1) 依《集會遊行法》之救濟體系,集會遊行屬於高度時間敏感的憲法權利,因此法律特別設計了「申復」制度來取代傳統冗長的「訴願」程序。
(2) 當負責人不服上級警察機關的「申復決定」時,該申復決定在法理上即等同於「訴願決定」。若仍要繼續救濟,應依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 選項稱「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完全是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對於警察機關裁罰不服的救濟途徑(向地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給張冠李戴,故為錯誤敘述。  


(二)選項 (A) 敘述正確
1、 法理分析:申復之提起期限與管道  
 依《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負責人於收受不予許可、限制或撤銷廢止通知後,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2 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起「申復」。  

(三)選項 (B) 敘述正確
1、 法理分析:原處分機關之重新審查與移送 
 依《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原主管機關收到申復書後,必須先進行自我省察。若認有理由,應即撤銷或變更;若認無理由,必須在收受申復書之日起「 2 日內」,連同卷證檢送上級警察機關。這與一般訴願程序中原處分機關的先行審查機制(訴願法第 58 條)精神一致,只是期限被極度壓縮。  

(四)選項 (C) 敘述正確
1、 法理分析:上級機關之決定期限 
 依《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上級警察機關收受卷證後,亦必須在「 2 日內」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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