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553 號,針對臺北市政府里長延選決定之監督爭議所為之解釋,下列何者
錯誤?
(A)里長延選與否之決定,屬臺北市之地方自治事項
(B)中央對臺北市政府里長延選之決定,得進行合目的性監督
(C)中央應尊重臺北市所為之判斷,但如有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之
(D)里長延選要件之特殊事故,係泛指不能預見且導致不能或不應如期改選之非尋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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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580), C(32), D(65), E(0) #2994508
統計: A(76), B(580), C(32), D(65), E(0) #2994508
詳解 (共 2 筆)
#6196260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553 號,針對臺北市政府里長延選決定之監督爭議所為之解釋,下列何者 錯誤?
(A) 里長延選與否之決定,屬臺北市之地方自治事項✔️
- 解釋文理由書明確指出:「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為地方自治之重要事項」。
- 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因特殊事故決定將選舉延期,此決定權也屬於地方自治權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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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央對臺北市政府里長延選之決定,得進行合目的性監督❌
- 解釋理由書中強調,上級(中央)政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原則上僅能進行「適法性監督」(或稱合法性監督),不能進行「合目的性監督」。
- 意思是,中央只能審查地方的決定是否「違法」,而不能去審查這個決定是否「妥當」。
- 只要臺北市政府的決定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即使中央認為有更妥當的做法,也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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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中央應尊重臺北市所為之判斷,但如有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之✔️
- 這正是「適法性監督」的體現。
- 解釋文指出,上級政府應尊重地方的判斷,但如果地方的決定有違法情事時(例如不符合「特殊事故」的要件),監督機關當然可以根據《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撤銷、變更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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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里長延選要件之特殊事故,係泛指不能預見且導致不能或不應如期改選之非尋常事故✔️
解釋理由書對《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的「特殊事故」進行了定義,指出:「所謂特殊事故,係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致不能或不應如期辦理選舉,例如發生戰爭、嚴重之天災等是。」這個定義與選項的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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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其中所謂特殊事故,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改選或補選,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之結果或發生立即嚴重之後果或將產生與實現地方自治之合理及必要之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又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或某一縣市全部轄區為限,即僅於特定選區存在之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時,亦屬之。上開法條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係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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