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行政罰之裁處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終了時起算,應經過幾年才消滅?
(A) 15 年
(B) 10 年
(C)5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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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300), C(549), D(1592), E(0) #2937438
統計: A(150), B(300), C(549), D(1592), E(0) #2937438
詳解 (共 6 筆)
#5556796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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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219
裁處權跟執行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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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的裁處權是3年(自行為終了時或結果發生時起算),期滿後消滅不能裁罰。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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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處分確定後的執行權則是5年(自處分確定日或法定履行期屆滿日起算),5年內未執行即不再執行。若已開始執行則繼續執行,但若執行逾期5年(5+5)仍未終結,不得再執行。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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