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行政機關扣留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者,關於物之所有權人的權利救濟,下列何者錯誤?
(A)應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B)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
(C)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直接向行政法院聲明不服
(D)聲明異議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7), B(418), C(2569), D(349), E(0) #3225266
統計: A(157), B(418), C(2569), D(349), E(0) #3225266
詳解 (共 6 筆)
#6086632
行政罰法 第 八 章 裁處程序
第 41 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
...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
...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
69
1
#6200653
第 41 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A)
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B)
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C)
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D)
45
0
#6178656
這題A是不是也錯?法條是得,題目選項是應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