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者,義務人取得抗辯權
(D)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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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80), C(1299), D(149), E(0) #3563517
統計: A(35), B(80), C(1299), D(149), E(0) #3563517
詳解 (共 5 筆)
#6967765
(C)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消滅效果: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權利便「當然消滅」,無須義務人主張抗辯。
私法上請求權的時效消滅效果:根據民法規定,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只會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而權利本身並不會消滅,若債務人仍自願履行,則不得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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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169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C)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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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D);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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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201
(C)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者,義務人取得抗辯權→民法上請求權才是抗辯權發生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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