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不是制訂教育基本法的目的:
(A) 促進人民升學與就業
(B) 確立教育基本方針
(C) 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權利
(D) 保障人民學習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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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0), B(111), C(42), D(12), E(0) #923184

詳解 (共 1 筆)

#1278213
第1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第2條(教育目的)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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