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銓敘部
(B)審計部
(C)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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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427), C(193), D(176), E(0) #210917

詳解 (共 5 筆)

#1038041

審計部是中華民國有關政府審計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也是唯一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門,主要職責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監察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另外還有各級民意機關與司法機關也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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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768
民監司,不適用行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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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227
 監司立->不適用(煎四粒)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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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277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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