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何者為擬制血親?
(A)繼父母與繼子女
(B)養父母與養子女
(C)父母與婚生子女
(D)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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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1907), C(206), D(255), E(0) #194121

詳解 (共 5 筆)

#207522
血親:即血統有連絡關係之親屬的互稱。
直系血親是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旁系血親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血親又分自然血親擬制血親擬制血親由法律上擬制之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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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396

(A)繼父母與繼子女
無親屬關係

(B)養父母與養子女
擬制之血親關係
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C)父母與婚生子女
自然血親關係

(D)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無親屬關係
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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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4620
我的背法:維尼是你癢癢~~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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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845
聯想:大明有親生子女A、B,和養女C,大明死後繼承子女包括ABC三人。(C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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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4099

(A)繼父母與繼子女  繼父母子女間沒有血親(有血緣)、姻親(結婚配偶的家人)的親屬關係

參照民法第 967 條 :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自己)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參照民法第 970 條 :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B)養父母與養子女 (擬制血親)
 參照民法第1077:
 
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
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3.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
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4.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但收養認可前,
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1076條之一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C)父母與婚生子女   參照民法第1061:
 
稱婚生子女者,
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D)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參照民法第1064:
 
非婚生子女,
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
視為婚生子女。
 


參照民法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
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
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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