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何者非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含的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
(A)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B)持續性的員工訓練計劃
(C)測試有效性的獨立稽核功能
(D)主管機關金融檢查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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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2), C(66), D(302), E(0) #3675604
統計: A(86), B(22), C(66), D(302), E(0) #3675604
詳解 (共 1 筆)
#7180497
來源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562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6 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
,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二、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以
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化控管措
施。
三、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執
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必要時予
以強化。
前項第一款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應至少涵蓋客戶、地域
、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二、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三、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四、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本會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及控管
機制:
一、確認客戶身分。
二、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三、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
四、通匯往來銀行業務。
五、紀錄保存。
六、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七、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八、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九、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十、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十一、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十二、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之事項。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
,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二、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以
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化控管措
施。
三、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執
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必要時予
以強化。
前項第一款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應至少涵蓋客戶、地域
、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二、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三、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四、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本會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及控管
機制:
一、確認客戶身分。
二、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三、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
四、通匯往來銀行業務。
五、紀錄保存。
六、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七、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八、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九、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十、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十一、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十二、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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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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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持續性的員工訓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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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測試有效性的獨立稽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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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主管機關金融檢查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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