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多少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且尚未開卡使用者,不得向該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
(A)七日
(B)十四日
(C)二十一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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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8), B(118), C(20), D(65), E(0) #3413989
統計: A(778), B(118), C(20), D(65), E(0) #3413989
詳解 (共 3 筆)
#6514450
第 43 條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
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
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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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586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43 條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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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453
第 43 條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
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
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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