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指定銀行於輔導申報人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人不識字,銀行可代為填寫,惟仍需申報義務人簽名或蓋章
(B)申報義務人結匯性質,與其結匯金額有違常情或與其身分業別不符時,要求申報義務人據實申報,再予受理
(C)申請書之金額及結匯性質填寫錯誤,要求申報人於更改處簽名蓋章
(D)要求申報義務人將結匯性質、匯款(受款)地區國別、證件號碼、地址及電話等填列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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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6), C(804), D(9), E(0) #3413992

詳解 (共 2 筆)

#6397387
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金額錯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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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十、申報書之填報事關申報義務人權責,如為他人代填案件,仍須由申報義務人確認申報事項無誤後簽名或蓋章,以明責任。
十一、銀行業應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審慎據實填報,申報義務人申報之結匯性質,與其結匯金額顯有違常情或與其身分業別不符時,應輔導申報義務人據實申報後,再予受理。
十三、申報書之金額不得更改,其他項目如經更改,應請申報義務人加蓋印章或由其本人簽字。
十四、銀行業應查核申報書各欄位是否均已填報完整,其中結匯性質應詳實填報,不得以匯款分類編號替代;結匯性質或幣別超過一種時,應分別列出其性質、幣別及結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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