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是否可由罷免方式剝奪其立法委員職位?
(A)可以,既由民選,自可由選民罷免
(B)可以,雖非民選,但可由選出之政黨黨員罷免
(C)不可以,非由人民選出,自無從罷免
(D)不可以,因為須由全國選民為之,成本太高,不符合比例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0), B(258), C(2493), D(180), E(0) #133265
統計: A(220), B(258), C(2493), D(180), E(0) #133265
詳解 (共 2 筆)
#471242
釋字第 331 號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