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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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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23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23
年份:
94年
科目:
公職◆憲法
28.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警察對人實施臨檢勤務時,所不得採取之措施?
(A)現場實施臨檢
(B)人之身份查明後,任其自由離去
(C)人之身份查明後,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進行盤查
(D)對受臨檢者,出示表明其為臨檢執行人員之證件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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