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 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交易可能被視為房屋、土地交易,而課徵房地合一稅,但應該合 於下列何一要件?
(A)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
(B)該營利事業所營事業項目包括土地不動產開發者
(C)該一營利事業股權集中於少數股東者
(D)該一營利事業無實際之經營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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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5), C(2), D(5), E(0) #3164732

詳解 (共 1 筆)

#6882053

此為房地合一稅「特殊股權交易」,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其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同時符合下列二要件,不論出售部分或全部持股,均應依房地合一稅2.0課稅:
(1)「持股比率」條件: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
外營業事業股份或出貸額。
(2)「股權價值」條件: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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