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由於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其依法律行為變動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公寓頂樓設定抵押權時,其後屋頂加蓋之小客廳,因無法登記,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B)遲延利息須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對象
(C)原債權須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對象
(D)有約定違約金時須經登記,始為抵押權擔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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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4), B(145), C(98), D(85), E(0) #247400
統計: A(1324), B(145), C(98), D(85), E(0) #247400
詳解 (共 8 筆)
#494798
第862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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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578
用最簡單的方法思考,就黏在一起拆不開了,你要分開去算有可能嗎?
所以我們把他算在一起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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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892
民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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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95
請問(C)是依據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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