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行政處分之程序有瑕疵,得因嗣後之改善而維持有效,稱為
(A)轉換
(B)補正
(C)撤銷
(D)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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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8), B(3439), C(18), D(6), E(0) #229666

詳解 (共 3 筆)

#916988
可「補正」之程序瑕疵謂「治療」--行程法#11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比較]可「轉換」的前提是「違法」行政處分,行程法#116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20
0
#755710
"程序"有瑕疵
6
0
#5546597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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