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人壽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 危險之估計者,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其解除契約權經過多久期間不行 使而消滅?
(A) 一個月
(B) 三個月
(C) 六個月
(D)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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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7), B(179), C(135), D(166), E(0) #2458204

詳解 (共 1 筆)

#4282156

保險法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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