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在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臺鐵 6432 次普悠瑪列車出軌翻覆事故,罹難受害者中, 有 5 名未滿 15 歲之卑南國中學童,試問其旅行平安險的死亡給付效力?
(A) 死亡給付無效,保險人得加計喪葬費用
(B)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C) 死亡給付無效,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D) 重大交通事故無道德危險,死亡給付有效,全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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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448), C(706), D(348), E(0) #2458213

詳解 (共 2 筆)

#4282229

保險法

第 107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7 條(舊法條,於1090522已變更)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修法理由

一、為兼顧人性尊嚴並防範道德風險,以限額給付提供未滿十五歲被保險人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爰將第一項第一句後之內容修正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二、上項新增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經參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爰將第二項內容修正為「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依照本題:

  1. 未滿十五歲,故死亡給付無效。
  2. 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因此答案為(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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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107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
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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