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在保險法中,關於特約條款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B)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C)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則不得解除契約
(D) 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
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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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318), C(888), D(174), E(0) #2458217
統計: A(45), B(318), C(888), D(174), E(0) #2458217
詳解 (共 2 筆)
#4282711
保險法
第 三 節 特約條款
第 66 條(A選項)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第 67 條(B選項)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第 68 條(C選項,危險發生後亦同,表示即便危險發生後,他方得解除契約)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69 條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第 64 條(D選項)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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