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傷害保險係承保「意外事故」所致之人身損害,請問「意外事故」的三項要素, 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外來性
(B) 因果性
(C) 突發性
(D) 非自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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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467), C(27), D(97), E(0) #2458186

詳解 (共 2 筆)

#5064200

《保險法》第 131 條

1.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2.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我國保險法學者認為意外傷害事故包含「外來性」、「突發性」及「非自願性」等要件,惟就意外傷害事故究竟採何種因果關係加以認定則付之闕如,故學說及實務較常加以論述及援用者包括「相當因果關係說」及「主力近因原則」。此外,意外傷害事故之舉證責任究竟應如何分配,由於我國學說上通說係採「規範說」,即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實為舉證;否認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權利消滅法律要件或權利受制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


資料來源:

姚清欣,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中舉證責任分配之發展新趨勢,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2019年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1?DocID=U0004-G01049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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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之定義,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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