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國際再保險實務上,若在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皆另有約定:「原保險契約之
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有賠償請求權」,請問此項條款之內容,係指下列何者?
(A) 同一命運條款
(B) 再保代位條款
(C) 直接給付條款
(D) 理賠控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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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628), C(804), D(108), E(0) #2458187
統計: A(94), B(628), C(804), D(108), E(0) #2458187
詳解 (共 3 筆)
#5064240
直接索賠條款(Cut-through Clause)可參考《保險法》第 40 條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40
【延伸閱讀】
同一命運原則係指除契約另有相反約定外,當分保公司對賠款有支付義務時,該義務亦同時對再保險人產生約束效果,故再保險人應比例分擔此賠款,但分保公司之賠款支付如為法所不許、受到脅迫、出於詐欺或串謀、或未先查證則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
法律費用應否加之於臨時再保,及其他相關原則問題,林國和,中央再保資訊,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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