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會計法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 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係屬下列何種超然主計制度?
(A)主計人事超然
(B)主計機構超然
(C)主計職責超然
(D)主計經費不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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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7), C(999), D(11), E(0) #191730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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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99 條--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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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99 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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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條
(主計超然(二)–人事超然)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第 105 條
(會計費用)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其屬專案業務費,得列入該管主計機關之預算。

第 106 條
主計超然(三)–職責超然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主計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各機關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與會計人員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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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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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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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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