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有關機關依採購法辦理驗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得為材料之檢驗人
(B)驗收時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辦理部分驗收
(C)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時,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辦理減價收受
(D)機關應依契約規定期限辦理驗收,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上級機關核准
統計: A(29), B(306), C(637), D(239), E(0) #1917310
詳解 (共 4 筆)
(A)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得不得為材料之檢驗人
政府採購法 第 71 條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B)驗收時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辦理部分驗收
(C)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時,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辦理減價收受
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D)機關應依契約規定期限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驗收,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上級機關核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2 條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 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5 條
前三條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