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招標案件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提報
(B)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新招標時,得予縮短期限提報
(C)決標案件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5日前提報
(D)驗收案件應於預定驗收5日前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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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90), C(655), D(188), E(0) #1917312

詳解 (共 3 筆)

#3545455

(A)招標案件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提報
(B)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新招標時,得予縮短期限提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其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
 
(C)決標案件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5日3日前提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 ,並列入紀錄。
 
(D)驗收案件應於預定驗收5日前提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 後一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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