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對於採購金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招標文件有後續擴充者,應將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B)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C)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D)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及收入淨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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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20), C(65), D(830), E(0) #1917311

詳解 (共 3 筆)

#354545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B)。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A)。

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C)。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    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D)。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D)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及收入淨額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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