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債務屆清償期,債務人縱未經債權人同意,仍有下述何種權利可為主張?
(A)一部清償之權利
(B)代物清償之權利
(C)分期給付之權利
(D)抵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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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123), C(70), D(756), E(0) #147933

詳解 (共 5 筆)

#1209839

A)一部清償之權利~~屬於法院權利。
(B)代物清償之權利~~要物契約,需雙方同意。
(C)分期給付之權利~~須法院經由雙方合議。
(D)抵銷之權利~~乃單獨行為,且不會對債權人造成任何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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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45
(A)(B)(C) 依照上開318 319之規定均不是債務人可行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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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48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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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42
第 318 條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 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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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43
第 318 條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 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第 319 條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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