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為?
(A)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B)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應就逾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部分,分別計罰違約金。
(C)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D)最後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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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4), C(60), D(213), E(0) #2419913

詳解 (共 1 筆)

#4357562
(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 四十八、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者 ,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 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 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 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 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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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62123
未解鎖
【採購契約要項】第 47 條(分段完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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