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工後 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下列何者為是?
(A)逾分段進度但 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B)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 約期限,應就逾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部分,分別計罰違約金。
(C)分段 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 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D)最後 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 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32), C(60), D(226), E(0) #3088004

詳解 (共 2 筆)

#5892890
採購契約要項

(共 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5939330

採購契約要項
(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

四十七、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四)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款但書限制。

(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

四十八、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