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正常工作時間,何者敘述有誤?
(A)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B)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C)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D)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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