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乙為兄弟,均已喪妻。甲有丙、丁二子,均尚未成年,乙有一女戊。乙擬收養5歲之丁。甲代理丁與乙於民國111年2月1日合意丁被乙收養,於同年3月1日在公證人處完成書面契約,同年4月1日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同年10月1日確定。依民法規定,乙、丁之收養契約何時生效?
(A) 民國111年2月1日
(B) 民國111年3月1日
(C) 民國111年4月1日
(D) 民國11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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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70), C(9), D(62), E(0) #3513957
統計: A(38), B(70), C(9), D(62), E(0) #3513957
詳解 (共 8 筆)
#7270181
21. 甲、乙為兄弟,均已喪妻。甲有丙、丁二子,均尚未成年,乙有一女戊。乙擬收養5歲之丁。甲代理丁與乙於民國111年2月1日合意丁被乙收養,於同年3月1日在公證人處完成書面契約,同年4月1日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同年10月1日確定。依民法規定,乙、丁之收養契約何時生效?(A) 民國111年2月1日(B) 民國111年3月1日(C) 民國111年4月1日(D) 民國111年10月1日
第 1079 條
1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2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第 1079-3 條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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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收養為法定要式行為,故收養契約須以書面為之始成立,是以乙、丁於111年2月1日合意收養時,收養行為仍未成立,待同年3月1日在公證人處完成書面契約時,收養行為始成立,因此(B)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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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398
§1079-3: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故雖於10/1法院確定,但溯及至3/1在公證人處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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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518
民法§1079-3:收養之生效時點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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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丁在111年3月1日才有正式的收養契約,故法院認可收養的效力溯及契約訂定日。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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