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並將其所有 A 古董鐘交付乙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該借款債務。乙收受 A 古董鐘後,未經甲同意,將其陳列於自己經營之咖啡館作為裝飾。某日,丙趁乙不注意取走 A 古董鐘並占有之。嗣後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羅於消滅時效,甲請求乙返還 A 古董鐘。關於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為質權人,對 A 古董鐘負有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
(B)乙未經甲同意,原則上不得為非保存必要而使用 A 古董鐘
(C)丙無權占有 A 古董鐘時,乙得基於質權人地位,請求丙返還 A 古董鐘於自己
(D)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既已羅於消滅時效,乙之質權即當然消滅,乙不得再就 A 古董鐘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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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3), D(10), E(0) #3960711
統計: A(0), B(2), C(3), D(10), E(0) #3960711
詳解 (共 1 筆)
#7496812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D)。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物權編動產質權中「保管義務與使用限制(民法第 888 條、第 889 條)」、「占有保護(民法第 962 條、第 897 條之類推適用)」以及「擔保物權之時效取得/消滅限制(民法第 145 條、第 880 條)」的經典綜合題。
這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擔保物權的強大特點:主債權(借款)雖然罹於消滅時效,質權「不會」當然消滅。債權人依然可以「在 5 年內」就質物(古董鐘)拍賣取償!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乙負有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中華民國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 民法第 888 條第 1 項 規定:「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 邏輯: 乙收了甲的 A 古董鐘做為擔保,此時乙是合法占有人,依法必須用高標準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好好照顧人家的骨董,不能隨便亂搞。
- (B) 未經同意,原則上不得為非保存必要而使用: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889 條 規定:「質權人依質權之性質,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質物。但為保存質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 邏輯: 乙只是拿古董鐘當作「擔保品」,不代表他有權利去享用它。乙未經甲同意,就把古董鐘拿去自己開的咖啡店當裝飾,這不是為了維護古董鐘性能的「保存必要行為」,原則上是法律所禁止的。(B) 的敘述正確。
- (C) 丙無權占有,乙得基於質權人地位請求丙返還於自己: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民法第 897 條(或類推適用物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之法理,質權人因質物被他人奪取者,得請求返還。
- 邏輯: 丙趁乙不注意偷走古董鐘,屬於無權占有、侵害占有。乙身為合法的質權占有人,為了保全質權與占有,自然可以依法站出來叫丙把鐘吐出來「還給乙自己繼續保管」。
- (D) 借款時效完成,質權當然消滅且不得再取償: 錯誤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 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擔保物取償。另外,民法第 880 條 規定,該質權必須在債權時效完成後,過 5 年不行使才會消滅。
- 邏輯: 法律對這類「手裡緊緊握著抵押物或質物」的債主非常厚道。就算借款 100 萬的時效過了(甲可以賴帳不還錢),乙手上的質權依舊活得好好的,並未「當然消滅」。在時效完成後的 5 年內,乙依然可以合法地把 A 古董鐘拿去拍賣、變現來抵債(取償)。因此 (D) 宣稱質權當然消滅且不能取償,完全違反了民法的特別規定。
筆記
「物在手上有保障,主債權過期不用怕!只要質物、抵押物還在,5 年內依然能變賣換錢,誰說當然消滅的就直接打叉!」
只要在題目中看到「主債權罹於消滅時效」,選項中只要敢寫「抵押權/質權當然消滅」、「不得再就擔保物取償」,二話不說直接判定是錯的,5秒內無痛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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