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訴求之途徑,在下列哪一情況下才能得到實現?
(A)當主管機關拒絕甲登記,甲得以權利受損為由而立即聲請
(B)甲可以提出陳情,由原住民立法委員以個人名義代為聲請
(C)基於選舉制度保障原住民參政權,由甲所屬原住民族提出
(D)甲在進行訴訟時,負責審理之法院可以在必要時加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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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6), C(35), D(142), E(0) #3283853
統計: A(59), B(36), C(35), D(142), E(0) #3283853
詳解 (共 3 筆)
#6317909
甲訴求之途徑,在下列哪一情況下才能得到實現?
(A) 當主管機關拒絕甲登記,甲得以權利受損為由而立即聲請
當主管機關拒絕甲登記時,甲為一般人民的身分,如要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必須先提起行政訴訟,在用盡審級制度確定終局裁判後,認為法院所為不利於己的確定終局裁判違憲時,才可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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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可以提出陳情,由原住民立法委員以個人名義代為聲請
如果要以立委的名義聲請,必須是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共同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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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於選舉制度保障原住民參政權,由甲所屬原住民族提出
如以團體(法人)的方式聲請,仍是要經訴訟,在確定終局裁判而權利未獲救濟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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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在進行訴訟時,負責審理之法院可以在必要時加以提出
甲在提出訴訟後,該法院的承審法官如認為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之虞,且對裁判結果有影響者,可裁定暫停審理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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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訴求的途徑是透過憲法法庭裁判,根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可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者分別為國家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而甲的身分可以是一般人民(個人)或立法委員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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