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倘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未給予消費者 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 法律效力為何? 
(A)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B)定型化契約條款構成契約之內容
(C)契約無效 
(D)契約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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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1), B(53), C(278), D(72), E(0) #1545697

詳解 (共 2 筆)

#1663160

邱亥子 國二上 (2015/12/18 18:29) 63       

第 11-1 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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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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