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倘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未給予消費者 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
法律效力為何?
(A)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B)定型化契約條款構成契約之內容
(C)契約無效
(D)契約效力未定
統計: A(4093), B(408), C(1531), D(617), E(0) #1023266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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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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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無效、部分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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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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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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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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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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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重要!!)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
關於定型化契約之審閱問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可要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以供消費者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之思慮,進而決定締約與否。唯有如此方能適切符合契約自由之精神,並實現實質之契約正義。
(二)合理審閱之期間:定型化契約合理審閱期間之長短,應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重要性、涉及事項多寡與複雜程度等事項,就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個案決定,以保彈性。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作為該行業統一遵行之依據。
(三)違反合理審閱期間之效力: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另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
民法上之定型化契約中有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款,而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其效力如何?
(A)該契約全部無效 (B)該契約得撤銷之 (C)該契約效力未定 (D)僅該約款無效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9 年 - 99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財稅行政]#3507答案:D
民法第 247-1 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作成者因欠缺一定能力之要求,致該法律行為須經第三人之人承認始生效力,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契約行為或無權代理之行為。說明如下:
1.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契約行為,如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又非純獲法律上利益、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依同法第79條效力未定。
2.又如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依同法第170條,未經本人承認前,不生效力,皆為效力未定之規定。
3.此時顧及相對人之保護,皆會賦與相對人對於本人之催告權與撤回權,以儘速使法律行為之效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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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考試慣例,以下須特別注意!!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

例題:
Q.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關於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有 30 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
(B)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合理審閱期權利者,無效
(C)違反合理審閱期規定者,該條款無效
(D)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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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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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Q.下列有關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敘述,何者錯誤? (A)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無論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均不得主張該條款之有效性 (B)契約約定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應認係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契約 (C)未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D)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行業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 款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 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Q.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 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B)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消費者不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 約內容 (C)相對於個別磋商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具有優先之效力,前者牴觸後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D)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定型化契約內容,主管機關不得干預其應記 載或不記載之事項 Q.下列有關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定型化契約之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平等互惠之解釋 (B)定型化契約條款中,如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C)消費者應有 30 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 (D)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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