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抑留剋扣應發款物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在主觀要件上以行為人明知為限
(B)本罪之主體限於有發放職務之公務員
(C)若已發一部分則不構成本罪之抑留剋扣
(D)本罪以基於公法上應發給之義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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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875), C(5608), D(556), E(0) #1023272
統計: A(464), B(875), C(5608), D(556), E(0) #1023272
詳解 (共 10 筆)
#1219946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 發給之款項、物品,
"明知" 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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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000
抑留不發係全數遲延不發給
剋扣係部分發給
C之描述係矛盾的
沒有又抑留又剋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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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866
你應該發放的扣留物 發放一部分 其他部份自己留下來 這樣當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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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006
刑法第 129 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抑留不發:依法應發放之物品或款項,扣留而不發,不論是全部不發或一部不發,均屬之。
剋扣:依法應發放之物品或款項,雖發不足額,卻充作足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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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508
@會有抑留剋扣的原因是因為,一開始公務人員就發給你,可是發現發錯了,所以產生了要通知對方拿回來。
拿回來有兩種,
一種就全部拿回(抑留)。
另一種是一部分算了給你就給你了,但之後未給的部分全部都要拿回來(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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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留不發(全部不給)或剋扣(只給部分)
抑留,卯起來全部幹走。
剋扣,刻刻扣扣,碎掉在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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