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鄉長張三明知沒有徵收鄉長稅的權限,仍予以徵收,作為當地建設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僅為地方自治的公法問題
(B)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的違法徵收罪,因其所收款項,係作為建設之用
(C)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的違法徵收罪,因其未經縣長同意
(D)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的違法徵收罪,因其明知沒有徵收的權限而徵收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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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249), C(283), D(7473), E(0) #2823657
統計: A(159), B(249), C(283), D(7473), E(0) #2823657
詳解 (共 4 筆)
#5275411
刑法 第129條
1.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2.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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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832
這題的原型應該是廖學廣的事件
當初徵收鎮長稅但因為都是花在建設沒有私用,所以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圖利他人罪,但還是有被判刑法違法徵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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