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權應受有絕對保護,所謂「合理使用」應付費後始得主張
(B)著作權之侵害屬於「告訴乃論」罪,一經告訴即無法和解
(C)於網路上轉貼著作,使公眾得為瀏覽之行為,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權
(D)對於自己之著作自行公開發表後,因受他人邀請參加研究時再次全文引用,係構成著作權侵害之自我
抄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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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8), B(322), C(5889), D(443), E(0) #1023269
統計: A(868), B(322), C(5889), D(443), E(0) #1023269
詳解 (共 9 筆)
#1234860
於網站上上傳或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
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並放在網路上「公開傳輸」,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
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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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803
撇開學術倫理以及社會道德的討論,如果選項中出現著作權法沒提到的事情,這些選項不能選。
A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在65條,並沒寫說要付費才能算合理使用。
B著作權法100條有寫「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但整部法律都沒寫到無法和解。像家暴法17、43條就有明白寫出「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了。
C重製與公開傳輸的定義在第3條
D著作權法沒出現「自我抄襲」這個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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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913
因為自我抄襲行為是將自已的舊著作重新整理或修訂後再次發表
而D選項只是『全文引用』,並未產生新著作,故並非所謂自我抄襲行為
(從文章得出之結果,有誤請指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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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350
(A)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44~63條所定合理範圍內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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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112
D 有所謂自我抄襲 從AngelaChen的留言可知。但錯在 著作權侵害,因為自我抄襲在形式整理或修訂而換個名稱發表時,並不會產生任何問題,而著作權侵害即是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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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166
將自己過去所撰寫或發表之著作,僅作形式整理或修訂而換個名 稱發表時,此際若二者間存有前述「實質類似」情事時,此種自我抄襲行為 (Self-Plagiarism)於著作權法上,當然不會有任何問題產生。蓋著作權人不會 向司法機關告發,自己侵害自己的著作權。然而,此種自我抄襲行為卻有違
反學術倫理之可能。當研究者未將此類自我抄襲行為加以公開,導致有重複
計算論文數量,進而對其升等、研究案申請有所影響時,即有違反學術倫理
之虞。https://www.most.gov.tw/most/attachments/edb91e33-785b-474b-ada9-0dd5d9cf53a6
請問D是錯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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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904
(B)
著作權法第 100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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