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種行為,不符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意旨?
(A)宗教人士替特定政黨候選人助選
(B)國家立法以特定宗教人物之生日為國定休假日
(C)國家對宗教團體財產予以管理之措施
(D)國家未因宗教理由而設置服替代役之制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1), B(6316), C(683), D(337), E(0) #1023256
統計: A(231), B(6316), C(683), D(337), E(0) #1023256
詳解 (共 7 筆)
#2958426
釋字573號:
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意思是;可以 立法規範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但是立法時需符合 比例原則和明確性。
65
0
#1254964
| 釋字第 573 號 |
26
1
#4539640
釋字第 490 號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 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
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 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 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D)國家未因宗教理由而設置服替代役之制度=不會因為某些人有特定宗教的身分而只需服替代役
11
0
#1334267
(D)不是可以改服替代役嗎?
11
1
#1339008
有點看不太懂C的解釋,然後D選項是根本不懂在講什麼...
請問有哪位高手可以幫忙嗎?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