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之意旨,何者應成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方符制憲本旨?
(A)最高法院
(B)最高行政法院
(C)司法院大法官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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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8), B(170), C(760), D(3675), E(0) #1023265

詳解 (共 2 筆)

#1223193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至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雖規定:「司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裁判庭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未及施行,旋於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沿襲訓政時期之司法舊制,於司法院下設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迨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司法院組織法仍規定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大法官職掌司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之審理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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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7981

何者[應成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

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除大法官職掌司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之審理外,

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


白話版:

也就是說大法官在說司法院你明明應該是最高審判機關,但你組織法卻規定一堆底下的法院,導致你只是司法行政機關而已,根本就不是最高審判機關。

應該趕快修法,才符合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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