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出,得於任何時間為之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關罷免之規定,適用於全體公職人員
(C)罷免案一經通過,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D)罷免案經否決者,1 年內不得對該被罷免人再提出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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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 B(248), C(2972), D(2478), E(0) #1023260
統計: A(353), B(248), C(2972), D(2478), E(0) #1023260
詳解 (共 7 筆)
#121991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A)第75條(罷免案之提出)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公職人員就職一年後,可提出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B)第2條(公職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 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 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不包括地方之副市長、不分區立委等
第92條(通過或否決之效果)
(C)第92條第1項: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D)第92條第2項: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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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739
(A)公職人員罷免案,不得於就職未滿1年提出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關罷免之規定,不適用於地方團體副市長、不分區立委
(C)罷免案一經通過,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D)罷免案經否決者,任期內不得對該被罷免人再提出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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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1788
補充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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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881
行政院只能被提不信任案 他是總統任命 沒罷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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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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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513
請問 所以是行政院院長罷免案經否決,一年內不得再對行政院院長提出罷免嗎?而其他公職人員則是任期內不得再提出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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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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