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1-5
薦6-9
簡10-14
特任文官包括: 不須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者:總統府秘書長、政務副秘書長、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院之部長、委員長(主委)、署長、政務委員、秘書長、國史館館長、故宮博物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懲戒法院院長、台灣(福建)省主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A) 委任 1~5 職等
(B) 薦任 6 ~9 職等
(C) 簡任 10 ~14 職等
25 內政部第十職等的專門委員,其官等為: (A)委任 (B)薦任 (C)簡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