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 ) 下列何者非為個人基本稅額之稅基?
(A)綜合所得淨額
(B)私募基金受益憑
證之交易所得
(C)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傷害保險的保險給付
(D)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A)綜合所得淨額
(B)私募基金受益憑 證之交易所得
(C)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傷害保險的保險給付
(D)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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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2), C(120), D(21), E(0) #303569
統計: A(24), B(32), C(120), D(21), E(0) #303569
詳解 (共 4 筆)
#810934
D選項自102年起恢復課徵證卷交易所得稅,不計入個人基本稅額之稅基,請將D選項改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基本所得稅法 第12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 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刪除)
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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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253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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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764
C. 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
不過依目前的規定,未上市上櫃的股票現在也不計入個人基本稅額啦~
不過依目前的規定,未上市上櫃的股票現在也不計入個人基本稅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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