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 ( ) 某乙97年度有非自行出版之稿費收入30萬元,則依據稅法規定扣除必要費用 後其應申報課稅所得為若干?
(A)30萬元
(B)21萬元
(C)8萬4千元
(D)12萬 元。[所4-1-23、97年度著作人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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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2), C(277), D(51), E(0) #303575

詳解 (共 4 筆)

#515952
(30-18)*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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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901

更正上面之費用!!!

#103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第六款:「著作人:按稿費、版稅、樂普、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免稅額後之30%。但屬自行出版者為75%。」

本題為非自行出版者,故費用為3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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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225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焙、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30%是依題目所告知的費用。
(30萬-18萬)*(1-30%)=8萬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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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280

這題要怎麼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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