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 ( ) 綜合所得稅下列何者受扶養親屬依規定應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始
可減除免稅額?
(A)祖父母
(B)兄弟姊妹
(C)孫子女
(D)以上親屬均視有無
實際扶養而定,而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為限。[所1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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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4), C(55), D(81), E(0) #303581
統計: A(13), B(14), C(55), D(81), E(0) #303581
詳解 (共 1 筆)
#710370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及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納稅義務人間應注意避免重複列報同一扶養親屬,以免稅籍重複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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