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雖可授權分駐所就社維法案件行使管轄權,惟其管轄權僅限於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即社維法處理辦法第二章 警察機關之管轄)
而於社維法處理辦法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無管轄權,應移送該管簡易庭。
至於,警察分駐所,雖可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而其授權僅限管轄權,分駐所於編制上,並非具有分局地位,而是一勤務執行機構,且其實際上,仍有所屬之分局,如萬丹分駐所隸屬於屏東分局。
無管轄權有移送權
217.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分駐所行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權,依警政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