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有關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何者正確?
(A)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B)設有典權之土地以出典人為納稅義務人
(C)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
(D)無人管理之土地,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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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0), C(20), D(169), E(0) #342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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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3 條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第 3-1 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第 4 條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二、權屬不明者。
三、無人管理者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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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024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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