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身分行為,自行為時起始向後發生效力?
(A)結婚無效
(B)結婚撤銷
(C)認領子女
(D)拋棄繼承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1), B(597), C(231), D(131), E(0) #1668632
統計: A(101), B(597), C(231), D(131), E(0) #1668632
詳解 (共 5 筆)
#6134411
A.無效法律行為,是一個法律專業術語,意思是指某法律行為成立後,它的生效要件有重大瑕疪,而立法者想要讓此法律關係溯及至該法律行為成立前之狀態。簡言之,該法律行為雖然在事實上已經完成,但在法律上自始完全不承認其效力 by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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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無效
指行為外觀看起來雖然像是做成法律行為,但因過程中沒有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做成,所以根本不成立法律行為,也沒有發生相對應的法律效果。
例如:民法第982條[1]規定結婚必須要書立經兩名證人見證之文件,並持該文件向戶政機關登記,所以假設該結婚書面文件沒有經過他人見證,雖然有書面並登記,但因自始結婚這個法律行為欠缺「見證」的要式,視為從來沒有生效過;又或者僅辦結婚典禮,沒登記也是一樣屬於自始無效;換言之,「有做等於沒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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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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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998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C.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D.第 1175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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