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無票(無令狀)搜索?
(A)囑託搜索
(B)附帶搜索
(C)同意搜索
(D)因逮捕被告之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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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1), B(140), C(137), D(178), E(0) #1668638
統計: A(2481), B(140), C(137), D(178), E(0) #1668638
詳解 (共 4 筆)
#2700017
一、附帶搜索(130):檢察官、檢事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1)身體、(2)隨身攜帶之物件、(3)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4)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保護執行公權力人之人身安全,附帶於逮捕、羈押、拘提)此種搜索無須踐行特定程序。
二、逕行搜索(131):1.一般逕行搜索:檢察官、檢事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行搜索住宅其他處所:(1)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2)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3)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者。2.緊急搜索:檢察官於偵察中確信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事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事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法律效果:若違反審判時不得作為證據)
三、 同意搜索(131之1):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此種搜索無須踐行特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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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1330
D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
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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